江苏省婚介交友机构介绍服务合同
甲方(征婚交友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
乙方(婚介交友机构): 江都市婚介(交友)登记服务中心
根据《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保护征婚交友当事人和婚姻交友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交友介绍的活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服务合同如下:
一、服务项目:1、加入会员 □ 2、媒体交友征婚 □ 3、联谊活动 □
4、非会员约见服务 □ 5、其他活动 □ (同意项目打√)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200__年__月__日起至200__年__月__日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江苏省婚介交友管理协会制定的有关婚介交友行业的规章制度。
四、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 甲方系______(交友、未婚、离婚、丧偶)。如有虚假,甲方愿负法律责任。
2、 甲方应按江苏省婚介交友管理协会制定的婚姻交友介绍服务指导价向乙方缴纳婚姻交友介绍费。在合同期内,因甲方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交友介绍服务的,乙方不予退款。
3、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婚姻情况、学历等有效合法证件,如实填写《征婚交友人员登记表》,交纳近期照片。甲方如有弄虚作假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全部负责。甲方如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变更时应主动到乙方变更登记。否则造成乙方在六个月内无法与甲方联系,则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婚姻交友介绍服务,并不予退还有关费用。
4、 在交友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甲方如有欺骗行为等,一经查实,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有关费用;如触犯法律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在交友过程中发生婚恋矛盾或财物纠纷,由征婚交友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5、 交友成功或进行结婚登记后,甲方应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并及时取回本人照片,同时本合同终止。
6、 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进行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服务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7、 甲方发现乙方为其从事欺骗性的婚姻交友介绍服务,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如不改正,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直至诉诸法律。
五、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 热情为甲方提供查阅相关的婚介资料;
2、 向甲方(指入会会员)提供不少于8次的约会服务。如在有效期内没达到规定服务次数的,可延期一年服务,并不再收费;乙方应当保护非会员的相关权益;
3、 为甲方提供婚介交友咨询;积极举办各种联谊活动(费用另付);
4、 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隐私权,不得侵犯甲方与婚姻交友无关的个人隐私。
5、 乙方不得从事欺骗性的婚姻交友介绍。因欺骗性的婚姻交友介绍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或触犯法律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 本合同服务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归档封存甲方资料一年。
7、 在婚姻交友介绍活动中,发现甲方有欺骗及其它不法行为,一经查实,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相关费用。
8、 有责任配合江苏省婚姻交友管理协会及司法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无权更改本合同,任何乙方私自更改条款,合同视为无效,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江都市玉华婚姻(交友)介绍登记服务中心
|
|